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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快殡葬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

DATE:2023 / 02 / 27

一、改革现有殡葬管理体制机制。

要加快殡葬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,公益的归公益、市场的归市场,彻底解决公益性与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不分的问题。民政部门及其殡葬服务机构要断臂求生,主动推进殡葬服务机构“管办分离”改革,属于政府应承担的职责(设施建设费、殡仪馆运营费、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管理费、惠民政策补贴费等)要切实履职到位,不得转嫁或推卸责任。进一步优化殡仪馆、殡仪服务站、公墓、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审批制度,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、审批主体、审批条件、程序和期限等,规范权力运行,提高审批效率。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。加强殡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,尽快在高校设置殡葬管理服务或生命文化教育院系或专业,尽快制定出台殡葬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政策,尽快建立殡葬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制度,健全殡葬领域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。


二、加强殡葬领域法治建设。

尽快研究制定殡葬法或殡葬管理法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。现有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,许多条文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应尽快加以修订。此外,殡葬管理涉及规划、用地、建设、价格制定、服务收费、运营监管等多个环节,应尽快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或综合执法机制,把监管执法落实到位,形成发展改革、公安、城乡建设、自然资源、市场监管、林业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、合力共治的监管执法格局


三、加快殡葬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。

当务之急是以省、市、县为单位,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设施规划,按照以5万人口为覆盖范围或以乡镇、街道为单元,大力建设公益性骨灰堂,特别是补齐城镇公益性公墓这个“短板”,解决供需失衡问题。火葬区要以县为单位,每个县建设一座殡仪馆,每个乡镇或街道至少建设一座公益性公墓、一座骨灰堂,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村(社区)为单位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。要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,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,鼓励人们以不占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或遗体。对实行传统墓葬方式安葬的,采用市场手段予以调节,让他们多付费或向经营企业多收税;对实行骨灰存放的,原则上不收费或少收费;对实行海葬、树葬、深埋不留坟头的,不仅不收取任何费用,而且由政府给予丧属一定的财政奖补,作为对他们节约土地和生态文明行为的褒扬。要逐步破除殡葬城乡二元分治格局,逐步形成公益性为主、经营性为辅、节地生态为导向的殡葬管理服务新格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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